工会制度
我院工会工作条例(试行)
发布时间:2019-10-10     作者:   分享到:

   《我院工会工作条例(试行)》已于2012年4月24日我院五届七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高校工会的基本任务与职责,结合实际,制定我院工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 我院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工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教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校党委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学校教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是陕西省教育工会的一个基层组织。

   第二条 校工会接受学校党委和陕西省教育工会的双重领导。紧紧围绕党和学校的中心任务,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定期向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汇报工作,听取工作指导。

   第三条 校工会依法与学校行政建立平等协商制度,协调劳动、利益关系。积极支持和协助校行政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共谋学校的全面建设与和谐发展。

   第四条 校工会代表和组织教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教代会、职代会或其它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实行民主监督,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推进学校的民主建设。校工会是学校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校工会的基本职能和任务

   1、维护国家、学校的利益,代表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参与学校制定涉及教职工利益的规章制度以及参加研究涉及教职工劳动条件、劳动用工、劳动报酬、生活福利、社会保险等问题的工作,提出建设性的意见。支持教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并提供法律帮助。

   2、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组织的决定,负责教代会和工会的日常工作。

   3、发动教职工努力完成学校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各项任务,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4、组织教职工开展教育教学劳动竞赛等活动;与有关部门配合做好先进、模范的推荐、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搞好教书育人、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并做好 “三育人”先进经验的交流工作。

   5、坚持党政工共建“职工之家”原则,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不断增强工会的动力和自身活力,切实做好“职工之家”活动场所建设。

   6、维护女教职工的特殊权益,做好女教职工特殊保护工作,发挥女教职工委员会的作用。

   7、指导和支持青年教师工作委员会积极开展工作。

   8、积极开展有益于教职工身心健康的文娱、体育、休养等活动,丰富教职工的文化生活。指导和支持教职工文体协会开展工作与活动。

   9、关心教职工生活,实施“送温暖工程”,开办和管理为教职工服务的经济实体,在校行政的支持下办好教职工的集体福利。

   10、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

   11、加强工会的自身建设,健全工会民主制度;组织工会理论研究;培训工会干部,指导和帮助基层工会开展工作;做好工会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做好工会新会员的接收、教育工作。

   第六条 校工会作为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

   1、宣传党的群众路线和依靠广大教职工办学的方针、政策,宣传和解释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工作和任务;

   2、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并组织教职工代表学习;

   3、拟定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方案和议题的建议;

   4、征集、整理教代会提案,组织提案审理;

   5、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教代会大会的组织工作;

   6、组织传达教代会大会精神,督促实现大会决议;

   7、组织检查教代会会议提案的落实情况;

   8、指导基层部门工会工作,组织开好二级教代会(教职工大会);

   9、承办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交办的事宜。

   第七条 校工会的领导机构是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工会委员会。其职责是:

   1、审议和批准校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2、选举校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3、撤换或罢免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4、讨论并决定校工会的工作。

   第八条 校工会委员会的委员在会员代表中充分蕴酿协商的基础上选举产生。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校工会主席、副主席由校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报学校党委和陕西省教育工会批准。校工会下设办公室和若干个工作委员会。

   第九条  校工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校工会主席是法定代表人,主持工会的全面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第十条 校工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要问题须经工会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会主席负责召集会议。

   第十一条 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任期为5年。其职权是负责审查工会经费的合理使用,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并接受代表的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基层工会委员会一般由三至七人组成,由各基层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5年。基层工会委员会一般选举主席一人,会员人数较多的基层工会,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程序增设副主席一人。各基层工会承担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的职责,接受所在单位党组织和校工会的双重领导,并以所在单位党组织领导为主。各基层工会要建立工会小组,可选举组长一人,并在基层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各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不得随意更换。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校工会的同意。

   第十四条  各级工会组织应关心工会干部的思想、学习和生活,定期组织工会干部培训、学习,支持工会干部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工会经费:

   1、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2、学校行政依照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百分之二向校工会拨付的经费;

   3、工会所属的经营实体按比例上缴的收入;

   4、学校及上级工会组织给予的各类补助款项;

   5、其他收入。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教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第十六条 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的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工会经费要设立独立账号,由专任财务人员管理。收支情况由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且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 学校行政应为工会工作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保障其相应的物质条件。

   第十八条 工会的财产、经费和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十九条 工会所属的为教职工服务的经营实体,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二十条 本条例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经2012年我院五届七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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